【判决】判令被告赔偿达索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维权支出10万元
【案情】达索系统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2017年8月1日,法院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在简式国际公司的住所地,采用随机抽样检查的方式就其办公场所内的290台办公电脑中的60台进行证据保全操作。根据保全证据显示,简式国际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复制涉案软件的行为侵害了达索系统公司对于涉案软件的著作权。
简式国际公司自认,涉案软件的单价应当为人民币8万多元或9万多元。即使以单价的最低值人民币8万元与简式国际公司使用涉案软件的电脑数251台相乘,计得的总价款达人民币2008万元。因此,法院判定达索系统公司因简式国际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了其主张的人民币2000万元的赔偿数额,因此对其主张予以全额支持。并要求被告赔偿达索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3万元。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