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
【案情】2017年4月6日,达索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017年5月11日,法院执行法官到被告办公场所以抽样检查方式对被告公司的电脑进行检验,并全程录像。根据证据保全现场勘验笔录、相关摄影摄像记录以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同捷公司在其工作场所内的电脑上安装过未经授权的CATIA系列软件,且是商业用户,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同捷公司赔偿达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11万余元。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电脑上安装了原告主张著作权的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