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判决知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审理费用17万余元。
【案情】2017年2月,达索公司系起诉知豆公司使用侵权软件。经清点,知豆公司经营场所内共有计算机73台,抽查的15台计算机中均安装了涉案软件。被告被文化执法总队查获使用侵权软件后,与原告签订《和解协议》,并与原告授权销售代理商签订销售合同,但却未按约支付合同款项。其后,被告未履行和解协议,在未获得软件合法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不但未停止侵权行为,还进一步扩大了侵权规模。经原审法院证据保全,在相同的经营场所又查获上诉人73台工作电脑安装了侵权软件。
【依据】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中安装了涉案软件,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存在重复侵权行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上海知产法院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同时考虑双方提交的销售合同软件单价、知豆公司的侵权期间、安装侵权软件的计算机数量,以及知豆公司被查获后扩大侵权规模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判决知豆公司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0万元,并负担案件审理费用17万余元。